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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平:《管理手段论》3.2 纪律性管理手段

作者:丁小平来源:网络文章浏览次数:

一、纪律性管理手段的内容

纪律性管理手段(以下简称纪律手段)是一种运用纪律规范和具有纪律规范性质的各种行为规则进行管理的方法。这里所说的纪律是广义的,是准则的同义语。是站在一般社会学和管理学的角度看的,不仅包括由国家制订和实施的法律,还包括各种组织团体和管理系统所制订和实施的各种类似法律性质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法律和组织内部章程及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也包括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令、条例、规定、章程等行政性法规。工矿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种种形式的组织,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条件下,也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其他各类组织,都需要对其成员的各类重要活动作出原则规定,并用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制度等准则予以确认和公布,使之遵照执行,从而实现领导、监督和控制的目的。大到国家的宪法,小到学生守则、村民公约,公司制度都是我们这里所讲的广义的纪律,即准则。

由于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纪律的形式与内容也极为丰富。正是纪律的丰富性表明,任何纪律都是具有特定的适应范围和条件的。每一种法律规范都能明确规定,只有合乎哪种条件、出现了何种情况,才能够使用本规范。规范作为确定的行为规范,它对于人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区分,明确规定允许哪些行为和禁止哪些行为,或者要求做哪些事情。遵守或违反规定必将伴随着一定的后果,那就是受到制裁。

规范可以进行各种不同的分类:按照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按照规范机关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守则、合同、标准、制度、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运用以上这些不同的规范来进行管理,就构成了各种组织的广义纪律性管理手段。

广义纪律手段作为一种手段,既包括法律也包含着法律发挥作用过程中的制度。因为,在现代社会,法律和制度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以至于人们一直习惯于用“法制”一词来概括两者。通常,对于法律和制度作以学理区分,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在管理活动中,当我们把法律和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时,就需要自觉地去建立和完善这一手段。这时,就有一个着眼点的问题。所以,还是需要明确法律和制度之间的明确和区别。法律是由管理系统中的权力机构所确立的各种各样的组织原则和所制定的各种各样的行为规则,当这些组织原则和行为规则付诸实施时,就需要有相应的机构来加以执行和监督。在执行的过程中,既定的原则、规则和与其相对应的机构之间的结合方式,以及在这种结合中所形成的运行机制,就是制度。所以,制度是法律和法律实施机构的总合。基于这种认知,管理者就会清楚地知道,运用广义纪律手段进行管理,应当与纪律的制定为前提,然后才能把已有的纪律付诸实施,并通过这种实施来达到管理的目标。可见,纪律是纪律手段的基本因素。

广义纪律也表现为硬性和软性两类,比如说法律是硬性规范,而道德就是软性规范,人类进步的人文标志主要是法律和道德的完善,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因而,一切管理活动也就极力照着法制化的方向努力。法律在管理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决定了这一手段在类型和内容上都变得丰富多彩。但是,无论纪律手段的内容具有怎样的多样性,制定纪律和把这些纪律付诸实施是最基本的内容。所以,管理者在运用纪律手段进行管理时,如果遇到纪律手段在应用中出现了不理想的情况,那么基本的思路首先是检查:问题是存在于纪律规范(或文本)方面,还是存在于纪律的执行和监督方面?然后找出相应的对策。

二、纪律手段的性质和特征

纪律手段是管理系统整体意志的体现。当然,一切管理手段的运用都体现了管理意志,但能够像纪律手段这样体现着管理系统整体意志的手段并不多。比如,之所以人们总是把行政手段与集权联系在一起,是因为行政手段在应用中表现为权力意志自上而下的贯穿下来,是以上层领导者个人或集团意志的形式存在的。从人类管理活动的历史来看,行政手段的应用是经常会发生变异的。本来,管理者应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时,是应当从整个管理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的,使行政手段从属于整个管理系统存在和发展的要求。然而,习惯于使用行政手段的管理者,往往会变得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发号施令,以至于养成官僚主义作风。这时,当他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活动的时候,已经不能够代表管理系统的整体意志了,而是他个人意志的行使。在物质性手段中,管理意志并不直接地作用于被管理者,而是隐藏于利益诱导机制背后发挥作用。这种间接发挥作用的方式包含着管理意志淡化的可能性,管理者有时可能会在管理系统中的全体成员对物质利益的关注中忽视了对管理意志的把握,以至于整个管理系统都陷入到对短期的、眼前的物质利益的追求当中,丧失了健康发展的长远目标。在思想教育手段中,管理意志是通过说服的方式来传达给被管理者的,然后在被管理者的理解和觉悟中发挥作用。这样一来,管理意志能否贯彻,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被管理者的理解和觉悟;同样,在管理者那里,也有一个能否正确表达管理意志以及表达管理意志的艺术性的问题,管理者的正确表达是被管理者能够理解的前提,而只有注重表达的艺术性才能让被管理者心悦诚服的接受和执行管理意志。与这些管理手段不同的是:纪律手段能够以最坚定的方式贯彻管理意志。它不会因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作为人的个体差异而不同,不会留下任意变通的空间。特别是广义纪律手段所依据的是一些法律、条例、规则、守则等明文规定,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由一定的权威机构制定的,它不会因管理者的好恶而发生变化,也不会成为一种随机性的权宜之计,它总是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段中发挥着作用。在法律、条例、规则、守则等等条文中,管理意志被清楚地和确定地被表达出来,只有具有相当权威性的机构才能对个别具有歧义性的条款做出解释,而且这些解释也必须是从管理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使符合管理意志的解释,除此之外,管理系统中的一切机构和成员,都必须无条件的地服从和执行。在贯彻管理意志的制度形式中,即在法律条文付诸实施的制度化法律机制中,也有着确定的规范,所以,在纪律手段的应用中,不会因人而异,不会出现误导。因此,人们总是在纪律手段的运用中,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显著特征。

具体地说,纪律手段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强制性。纪律手段作为组织明确的行为准则具有相当的严肃性,它对全体公民或者组织成员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也就是人人都必须遵守这些行为准则。如果有什么人违反了这些行为准则,就会因犯法或违纪而接受相应的处罚。

(2)规范性。纪律手段通过确定行为规范来进行管理,它规定社会公民和组织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这是一种引导功能。正是这种功能规范了组织成员的行为,确定了组织成员的活动范围和界限。

(3)概括性。纪律制约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同时纪律是明确的,不是含糊的,任何人都可以据此来衡量是非。

(4)稳定性。纪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并且法律一经制定,就不能随意改变,纪律条文的解释也是统一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需修改则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和程序。

(5)可预测性。纪律的稳定性决定纪律手段的使用具有可预测性。组织成员可以根据法律条文预见到组织对自己的和他人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反应。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其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纪律的还是不合法纪律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三、广义纪律手段的功能

广义纪律是基于组织的利益而将复杂的关系概括为定型的、普遍适用的规则。国家法律是整个国家中各级组织和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从国家的行政机关到基层的经济组织,任何种类、任何层次的组织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法律从原则上规定了各级组织的责、权、利之间的关系,为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的行为准则。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的各种组织内部规范,使组织内部所有成员都必须遵行的行为准则,一个组织的内部规范对于该组织来说具有法律效力,它以对国家法律进行补充的形式来制约组织成员的行为和处理组织内部各种管理关系。

纪律手段是严肃的、规范的、强制性的管理手段,学会正确地运用纪律手段,对于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总的来说,广义纪律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运用作为广义纪律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证社会运行和组织内部的必要秩序。

任何管理行动的正常运行都需要有合理的秩序,然而,一切管理系统的内外部都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中的一些因素总会造成一些无序的现象发生,并且干扰正常的秩序,破坏管理的有效进行。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使人们的行为处在有效控制的秩序的阶段。而且,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公正、合理、有效的对组织内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及时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对于管理系统来说,最关键的是做好信息和人、财、物的合理沟通。而使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管理,把沟通方式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就可以建立起法律秩序。它可以使管理系统中各个子系统明确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它们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并正常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使整个管理系统自动有效地运转。

2,运用广义纪律手段能够调节管理因素之间的关系,使管理系统具有稳定性。

有效的管理,总是根据对象的不同特点,和给定的任务的不同性质,去规定不同的管理因素在整个管理活动中各自应尽的义务和应起到的作用。而纪律手段由于具有概括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所以它能够把现有的各种管理关系固定下来,使管理系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各种事物存在和进行有规律运动的基础,有利于管理系统的发展。这就是管理的纪律手段所具有的一定的调节功能。

3,运用广义纪律手段对管理系统的发展具有促进或阻碍的作用。

纪律规范的合理与否,决定着管理秩序的合理与否,正确的法律规范能够抑制某些不合理的因素,保护合理的因素,建立一种稳定的秩序,而稳定的管理秩序能提高管理效率,使各个系统的功效增加,从而对管理系统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4,广义纪律手段使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纪律手段的应用,有助于用法律的形式把符合客观规律的手段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规范化、条文化、固定化,使人们的行为有章可循。而且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和方法,管理系统便能自动有效的运行。这样,既保证了效率,又节约了管理者的精力。

总之,由于广义纪律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指导、约束和调整的作用。所以,它是管理活动的必须手段,每一种管理职能的实现,都要依从和借助法律规范。它既是建立和维和正常的社会活动秩序的控制器,使调节组织系统中各个环节、各个层次之间关系的有力杠杆,又是处理组织外部的各种关系的准绳和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

纪律不仅具有规范行为的作用,而且也具有影响思想的作用。纪律的思想影响作用,表现在提供信息和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的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性信息,它明确规定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规定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违法行为的制裁。这些信息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就会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影响,从而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行为方式。

四、广义纪律手段的运用

当广义纪律手段运用法律、法令、法规、条令、条例、纪律、准则、制度、措施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实施管理时,是通过立法或立纪、检查与监察、司法与仲裁、执行纪律和落实各种奖惩措施等手段来实现的。

作为广义纪律的法律手段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纵的方面看,上至国家政权机关,下至每一个群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直到每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都需要纪律手段进行管理。从横的方面看,纪律手段原则上适用于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对经济管理、科学管理、教育管理等领域都是适用的。

但是,纪律手段的运用也要切忌绝对化。因为纪律手段也具有二重性,具体地说,纪律手段的优点有:

(1)由于纪律手段有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因此。它适宜于处理某些共性的问题,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管理者从大量的日常管理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放在非程序性的、例外事件的处理上面。

(2)纪律规范的制订,使得权利与义务明确,赏罚分明,从而使得各个组织系统的管理能方便地有根有据地进行。

(3)纪律手段的稳定性及后果的可预测性特点,使得人们自觉地遵守纪律,使得管理系统一种自调节功能,不必经常进行大量的调解工作。

广义纪律手段的缺点主要有:

(1)缺乏灵活性和弹性,不便于处理特殊的问题和及时处理管理中的新问题。

(2)由于纪律手段具有强制性,处理不好不利于调动下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于纪律手段具有上述的优缺点,所以适用纪律手段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广义纪律的法律的内容要与整个社会和组织内的道德舆论水平相适应。

低于社会和组织系统内道德舆论水平的法律,将不起制约的作用,过分高于社会和组织系统内道德舆论水平的法律,也会造成实施的困难。其次,法律规范的制订好要考虑组织的其他各种条件,以与现实相吻合。

2,要在整个组织系统中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纪律意识即法制观念,它包括人们对纪律的基本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与态度,对各种纪律的认知与理解,以及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等。强化纪律意识,树立纪律权威,是运用纪律手段进行管理的关键,它起着重大的思想保证作用。只有广大群众知法重法、遵纪守法,自觉地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管理活动真正做到规范化。

3,要有有效的广义纪律机构和体系来保证纪律规则的实施。

纪律机构是指立纪和司纪的组织机构及其纪律的维护机构,它是运用广义纪律手段的组织保证。只建立起完善的纪律条文还不够,必须有机构对其进行贯彻和实施。这其中,检查、监督以及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尤为重要。因此,只有建立完备的广义纪律机构与体系,才能使管理活动不脱离轨道,并在纪律的实施中逐步巩固和提高纪律的权威地位。否则,各行其是而无人追究,管理活动就失去了准绳和依据,依纪管理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4,要根据客观事实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而适用的纪律调整方法。

违反纪律的情况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结果则更是不同。违纪事件的处理有纪律适用问题。因此,不同情况选用不同的法律的调整方式,是纪律手段公平性的保证。不过,不管何种情况,纪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强调一个“严”字,即从上到下要严格执行,不能有例外,。此外,对纪律规范的解释也要保持同一性,不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更不能随心所欲。

总之,任何形式的组织所制订的纪律,都要注意不可超越阶段、脱离现实条件,必须防止主观任意性;要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选择正确的纪律调整方法,对不同的管理系统和不同的管理对象,应当适用不同的纪律调整方式;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以提高纪律规范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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